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申请人在「加入预审名单申请表」以及就申请人及相关人士的申请而向执行当局提交的任何文件(包括其后提交的任何更新资料)以及申请人其后作出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统称「个人资料」),将由执行当局用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目的,或与其直接相关的目的(「收集目的」):

  • 与审核及处理本申请、评估申请人的适合性及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相关的一切事宜及活动;
  • 与批准、续期、暂停预审资格及/或将申请人从预审名单除名有关的一切事宜及活动,包括由任何政府部门、法定机构、公共机构或任何其他为复核该等决定而设立的机构或人士对任何相关决定进行的复核;
  • 与本计划下的招标程序及标书评估相关的一切事宜及活动;
  • 与评核申请人的表现相关的一切事宜及活动;
  • 向相关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竞争事务委员会、香港警务处及廉政公署)作出合理需要的适当转介及/或举报,以促进与楼宇维修采购及实施相关罪行的侦查或预防;
  • 与合约采购及管理、顾问管理、承建商管理、监管行动、推广建筑业及与之相关的其他事项有关的一切事宜及活动;
  • 促进并便利执行当局、申请人及相关人士之间的沟通;
  • 处理查询、索偿、投诉及调查;
  • 管理法律事务及诉讼,或与遵守法律、规例、法庭命令或政府指令或政策相关的事项;
  • 审视、评估及优化本计划及执行当局的其他服务和产品,及识别市场模式、趋势或可能涉及合谋行为的迹象(包括为该等目的进行研究、调查及分析);
  • 审计目的;及
  • 执行当局认为与上述任何目的相关的所有其他目的、活动或情况。

 

提供个人资料纯属自愿。由于执行当局处理及评估申请人的申请,并评估其是否仍然适合或符合资格保留于预审名单,均需要有关个人资料,如未能提供充分及/或准确的个人资料,可导致申请人的申请被拒绝或终止,或申请人被暂停预审资格或从预审名单除名。

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可能须为本节第一段所载目的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授权及同意,并在其后阶段签署额外的「授权及同意书」,向该等其他第三方给予授权及同意。如《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规定须取得授权及同意,申请人陈述并保证,每名个别人士在「授权及同意书」中给予的授权及同意均属自愿。如相关人士未给予任何该等授权及同意,或其后撤回该等授权及同意,执行当局可能无法继续处理申请人的申请,或维持申请人在预审名单上的资格。

 

资料接收者的类别

 

个人资料可披露或转移予市建局及其他政府主管当局和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处、屋宇署、机电工程署、劳工处及消防处)、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警务处、廉政公署及竞争事务委员会)、法定机构或公共机构、组织、专业团体/协会或注册当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注册管理局、香港测量师学会、测量师注册管理局、香港工程师学会及工程师注册管理局)、积金易平台有限公司、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和相关受托人、管理人及/或参与雇主、相关人士的现任及前任雇主,以及(如适用)执行当局为支援其就收集目的的运作而聘用的任何第三方承办商、顾问及服务供应商(包括资讯科技服务供应商及数据研究顾问)(统称「资料接收者」),以及各资料接收者的代表。

 

数据保安

 

执行当局会按照《私隐条例》附表1第4原则,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合理步骤,保障其持有的个人资料不受未获准许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披露、丧失或使用。如执行当局聘用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代其处理个人资料,将施加合约或其他适当保障措施,以确保符合《私隐条例》下适用的保障资料规定。

 

数据保留

 

个人资料只会保留至为达到收集该等资料的目的所需的期限。适用的保留期限届满后,个人资料会按照现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私隐条例》第26条及附表1第2原则)以安全方式销毁或匿名化。

 

查阅个人资料

 

执行当局所收集个人资料涉及的人士,有权按照《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和附表1第6原则,要求查阅及更正其个人资料。

 

查询


查阅或更正个别人士个人资料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以下人士提出:

 

吕智兴
高级经理
楼宇复修(政策及准则)
市区重建局
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2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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