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要须知

申请加入楼宇维修全新支援服务计划顾问及承建商预审名单的重要须知

  1. 引言

    1. 楼宇维修全新支援服务计划(「本计划」)旨在支援业主立案法团及业主聘用合规顾问及承建商,以妥善进行楼宇维修工程。本计划下的顾问及承建商预审名单(「预审名单」)载列符合有关技术能力、诚信操守、财务能力及过往表现的指定要求的顾问及承建商。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以及市区重建局(「市建局」)/由政府或市建局成立以管理本计划的实体(统称「执行当局」),将备存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楼宇维修服务供应商的预审名单,只有在相关预审名单内的楼宇维修服务供应商才可在本计划的楼宇维修工程中担任验楼顾问、监督顾问及维修工程承建商。凡获政府或市建局资助的楼宇维修工程,所聘用的楼宇维修服务供应商在获聘时及整段聘用期间,均必须列于相关预审名单内。
    3. 本须知提供关于预审名单的运作、资格预审准则、申请加入预审名单的程序、表现评核框架、续期、暂停预审资格及从预审名单除名的机制,以及其他与预审名单相关附带事宜的资料。
    4. 申请加入预审名单的楼宇维修服务供应商(「申请人」)应细阅本须知。申请人一旦提出加入预审名单的申请(「申请」),即被视为已无条件接受及同意本须知所载事项、相关申请表所订条文,以及执行当局就管理预审名单相关事宜发出的任何指引。如未能或拒绝遵从有关要求,申请可被拒绝,而已在名单上的有关顾问/承建商亦或会从预审名单除名。
    5. 本计划的名称或会不时更改。申请人须在「授权及同意书」中确认并同意,即使本计划名称有所更改,该文件所给予的授权及同意仍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6. 现谨此提醒申请人,如在申请中提供任何虚假资料可能构成刑事罪行。执行当局可将任何该等事宜转介相关执法机构,并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行动,包括拒绝申请或把有关顾问/承建商从相关预审名单除名。
  2. 预审名单的运作

    1. 执行当局将备存及管理适用于各类验楼顾问、监督顾问和维修工程承建商的预审名单。执行当局可按其全权及绝对酌情权,并不时在毋须事先谘询任何人士及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保留权利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更新、修订、更改或以其他方式管理预审名单、其适用要求,以及与预审名单管理有关的任何指引及准则。
    2. 预审名单的运作受本须知所载的表现评核、续期、暂停预审资格及除名机制,以及相关招标文件或执行当局不时发出的其他通讯所载任何额外要求所规限。
    3. 执行当局可随时复核申请人是否仍适合获准加入及保留于预审名单上,不论该复核是作为例行管理、续期、表现评核或其他程序的一部分。
    4. 获准加入任何预审名单的申请人,须确保其向执行当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保持完整、真实及准确;如其资格、状况、注册、人员、财务状况、纪律处分纪录、检控或定罪纪录,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其获准加入或继续保留于相关预审名单上的事项有任何重大改变,须于有关改变发生当天起计一个星期内通知执行当局。如未能于指定限期前通知,执行当局有权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将相关顾问/承建商从预审名单中除名。
  3. 资格预审准则

    1. 执行当局有全权及绝对酌情权订立、修改、诠释及执行资格预审准则,并按其认为适当、必要或可取的方式,决定是否准许任何申请人加入任何预审名单。执行当局毋须就任何该等决定提供理由、解释或理据。
    2. 在不损害前文一般性的原则下,执行当局将考虑以下四个主要范畴:
      1. 技术能力;
      2. 诚信操守;
      3. 财务能力;及
      4. 过往表现。
    3. 作为获准加入及继续保留于预审名单的条件,申请人须时刻遵守香港所有适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有关的法律)、规则及附例,并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可合理地被认为有违国家安全利益的作为或活动。执行当局保留以申请人曾经、正在或有理由相信申请人曾经或正在作出可能导致或构成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行为或活动为由,拒绝其申请,又或为维护国家安全,或为保障香港的公众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而有必要拒绝相关申请人的申请。
    4. 资格预审准则的非详尽清单载于预审名单专题网站。
    5. 为免生疑问,即使申请人符合所有适用准则,如执行当局认为有任何事宜可能影响申请人在本计划下承办相关维修工程及其他相关职务的能力,该申请人仍可被视为不适合加入预审名单。
    6. 获准加入任何预审名单,只表示申请人在特定时间已符合执行当局订立的相关资格预审要求。获准加入任何预审名单并不等同赋予申请人获邀投标、在任何采购程序中获选,或获聘用承办任何项目或工程的绝对权利或资格。
    7. 上述资格预审准则属最低要求。视乎个别楼宇的具体规模及需要,顾问服务及楼宇维修工程的招标文件可订立额外要求。
  4. 申请程序

    1. 加入预审名单的申请须按执行当局不时指定的形式及方式提交,包括透过其指定的电子平台或提交途径。每名申请人须填妥电子申请表内所有必填栏目,并就有关申请类别向执行当局提交所要求的一切声明、详细资料及证明文件。
    2. 执行当局在收到申请后,会查核及核实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和文件,包括核实公司的技术能力及过往经验,并按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向相关政府部门、执法机构、专业团体、注册当局或其他机构作出查询。执行当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认为管理预审名单所需的进一步资料、澄清、声明或证明文件。如申请人未能在要求的指明限期内提供所需资料、文件及/或澄清,其申请可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被拒绝。
    3. 执行当局只会在认为申请已完全备妥所有要项资料时,方会予以考虑。执行当局可(但并无义务)通知申请人其申请有任何遗漏、欠妥或不足之处,并准许申请人在指定限期内作出修正。执行当局不会就处理任何申请所需时间作出任何陈述,亦不会就考虑、处理或决定申请的任何延误承担责任。处理申请所需时间可因应申请人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是否已适时提交所需同意书及承诺书、是否需要作出澄清或提交补充资料,以及申请人的公司架构或申请类别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作为一般参考,整个资格预审程序或需时约12个星期。
    4. 执行当局会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电子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结果。即使申请成功,申请人仍须符合执行当局施加的所有条件(如适用),方可正式加入相关预审名单。申请人提交申请,即确认并接受执行当局保留不提供拒绝其申请的任何理由的权利。申请不获接纳者可在接获通知当天起计的两星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提出复核要求。如申请人未有在指明限期内提交复核要求,已通知申请人的申请结果即属最终决定,并对申请人具约束力。如申请人在指明限期内提交复核要求,政府会在收到申请人的要求后尽快复核该个案并作出决定。政府就该等复核个案所作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具约束力。
    5. 成功申请人须于获通知申请成功起两星期内,缴付港币2,000元认证费,该款项不可退还。付款方式及相关安排将由执行当局另行通知。
  5. 表现评核架构

    1. 获准加入预审名单的申请人须接受持续表现评核,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续期,以及在相关招标设有技术评核部分时用于评标。
    2. 表现评核包括量化及质化准则,当中包括申请人在各项目中的表现(不论有关项目的招标程序是否由执行当局管理)、参与本计划投标的表现及操守、业主的意见、投诉纪录、安全表现、项目管理,以及执行当局认为相关的其他事项等。
    3. 在不损害前文一般性的原则下,执行当局在评核申请人表现时,亦可考虑任何对申请人的不利裁决、警告信、纪律行动、检控、定罪、违规事件或其他相关纪录。执行当局在本须知及任何适用招标或合约文件的规限下,具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任何表现评核的结果及其引致的后果。
  6. 续期

    1. 加入预审名单的有效期为两年。拟继续保留于相关预审名单的申请人,须在两年有效期届满前的三个月按执行当局指定的形式及方式申请续期。申请人必须提交已签妥的声明表格,确认其符合相关类别的保留资格要求,并提供公司的最新资料。如认为有需要,执行当局会要求公司提供证明文件以供审核。
    2. 执行当局在考虑任何续期申请时,可考虑其认为相关的一切事项,包括申请人是否继续符合适用的资格预审准则、表现评核结果、投诉及纪律处分纪录、诉讼纪录、法定或规管要求的遵行情况,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是否适合继续保留于相关预审名单的事项。
    3. 执行当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交最新资料、声明、证明文件及/或其认为续期所需的进一步澄清。如申请人未有在订明限期前提交续期申请、未有提供充分资料,或未能使执行当局信纳其仍然适合保留于相关预审名单上,执行当局可在两年期限届满时拒绝为申请人续期,及/或把其从相关预审名单除名。
  7. 暂停资格或从资格预审名单除名

    1. 设立预审名单旨在确保参与本计划下维修工程及履行其他相关责任的顾问/承建商维持一定财务、专业、管理、质素及安全标准。
    2. 如顾问/承建商目前因诚信操守相关罪行被检控、涉及重大的地盘安全事故、其项目表现被评为欠佳,或执行当局对有关公司/人员妥善履行其职责的能力存疑,执行当局可即时暂停该顾问/承建商名列任何预审名单的预审资格,期间不得参与任何本计划下的投标,直至该顾问/承建商能证明其符合所需标准为止
    3. 如顾问/承建商因干犯诚信操守相关罪行被定罪、在申请加入预审名单或参与投标时提供虚假声明,或被撤销其专业或承建商注册或相关法定资格,执行当局可即时将其从预审名单除名。
    4. 执行当局保留以申请人曾经、正在或有理由相信申请人曾经或正在作出可能导致或构成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行为或活动为由,暂停有关顾问/承建商的预审资格或将有关顾问/承建商从预审名单除名,又或为维护国家安全,或为保障香港的公众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而有必要暂停有关顾问/承建商的预审资格或将有关顾问/承建商从预审名单除名。
    5. 申请人可在接获暂停预审资格或从预审名单除名的通知当天起计的两星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提出复核要求。如申请人未有在指明限期内提交复核要求,已通知申请人的暂停预审资格或从预审名单除名的结果即属最终决定,并对申请人具约束力。如申请人在指明限期内提交复核要求,政府会在收到申请人的要求后尽快复核该个案并作出决定。政府就该等复核个案所作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具约束力。
    6. 执行当局就获准加入、不获准加入、续期、不续期、暂停预审资格或除名所作的任何决定,均属最终决定并具约束力。执行当局无须就任何该等决定提供理由、解释或理据。申请人不得就任何该等决定或任何相关作为或不作为而向执行当局提出任何申索。
  8. 其他注意事项

    1. 现谨此提醒申请人,就任何申请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应细阅随本须知附上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2. 本须知仅供资料参考,并只拟作一般指引。本须知并未尽录所有资讯。执行当局不就本须知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用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隐含的陈述或保证,亦不会就任何申请人因依赖本须知所载资料而引致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3. 本须知并不构成申请人与执行当局之间任何形式的具约束力协议,亦不得诠释为执行当局确认或接纳申请人所提交的任何申请。执行当局就申请人所提交的任何申请是否获批准或接纳不作出任何陈述、承诺或保证。
    4. 执行当局保留权利,可按其全权及绝对酌情权,随时在不另行通知及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修订及更改本须知。
    5. 如本须知的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9. 查询

    1. 如申请人对本须知有任何问题或查询,可浏览执行当局的网站,或在办公时间内(即星期一至五 早上九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致电热线2588 2929或传送电邮至pqenquiry@ura.org.hk索取进一步资料或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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