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申請加入樓宇維修全新支援服務計劃顧問及承建商預審名單的重要須知
引言
- 樓宇維修全新支援服務計劃(「本計劃」)旨在支援業主立案法團及業主聘用合規顧問及承建商,以妥善進行樓宇維修工程。本計劃下的顧問及承建商預審名單(「預審名單」)載列符合有關技術能力、誠信操守、財務能力及過往表現的指定要求的顧問及承建商。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以及市區重建局(「市建局」)/由政府或市建局成立以管理本計劃的實體(統稱「執行當局」),將備存已通過資格預審的樓宇維修服務供應商的預審名單,只有在相關預審名單內的樓宇維修服務供應商才可在本計劃的樓宇維修工程中擔任驗樓顧問、監督顧問及維修工程承建商。凡獲政府或市建局資助的樓宇維修工程,所聘用的樓宇維修服務供應商在獲聘時及整段聘用期間,均必須列於相關預審名單內。
- 本須知提供關於預審名單的運作、資格預審準則、申請加入預審名單的程序、表現評核框架、續期、暫停預審資格及從預審名單除名的機制,以及其他與預審名單相關附帶事宜的資料。
- 申請加入預審名單的樓宇維修服務供應商(「申請人」)應細閱本須知。申請人一旦提出加入預審名單的申請(「申請」),即被視為已無條件接受及同意本須知所載事項、相關申請表所訂條文,以及執行當局就管理預審名單相關事宜發出的任何指引。如未能或拒絕遵從有關要求,申請可被拒絕,而已在名單上的有關顧問/承建商亦或會從預審名單除名。
- 本計劃的名稱或會不時更改。申請人須在「授權及同意書」中確認並同意,即使本計劃名稱有所更改,該文件所給予的授權及同意仍繼續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 現謹此提醒申請人,如在申請中提供任何虛假資料可能構成刑事罪行。執行當局可將任何該等事宜轉介相關執法機構,並採取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行動,包括拒絕申請或把有關顧問/承建商從相關預審名單除名。
預審名單的運作
- 執行當局將備存及管理適用於各類驗樓顧問、監督顧問和維修工程承建商的預審名單。執行當局可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並不時在毋須事先諮詢任何人士及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下,保留權利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更新、修訂、更改或以其他方式管理預審名單、其適用要求,以及與預審名單管理有關的任何指引及準則。
- 預審名單的運作受本須知所載的表現評核、續期、暫停預審資格及除名機制,以及相關招標文件或執行當局不時發出的其他通訊所載任何額外要求所規限。
- 執行當局可隨時覆核申請人是否仍適合獲准加入及保留於預審名單上,不論該覆核是作為例行管理、續期、表現評核或其他程序的一部分。
- 獲准加入任何預審名單的申請人,須確保其向執行當局提供的全部資料均保持完整、真實及準確;如其資格、狀況、註冊、人員、財務狀況、紀律處分紀錄、檢控或定罪紀錄,或任何其他可能影響其獲准加入或繼續保留於相關預審名單上的事項有任何重大改變,須於有關改變發生當天起計一個星期內通知執行當局。如未能於指定限期前通知,執行當局有權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將相關顧問/承建商從預審名單中除名。
資格預審準則
- 執行當局有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訂立、修改、詮釋及執行資格預審準則,並按其認為適當、必要或可取的方式,決定是否准許任何申請人加入任何預審名單。執行當局毋須就任何該等決定提供理由、解釋或理據。
- 在不損害前文一般性的原則下,執行當局將考慮以下四個主要範疇:
- 技術能力;
- 誠信操守;
- 財務能力;及
- 過往表現。
- 作為獲准加入及繼續保留於預審名單的條件,申請人須時刻遵守香港所有適用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規則及附例,並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可合理地被認為有違國家安全利益的作為或活動。執行當局保留以申請人曾經、正在或有理由相信申請人曾經或正在作出可能導致或構成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或活動為由,拒絕其申請,又或為維護國家安全,或為保障香港的公眾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而有必要拒絕相關申請人的申請。
- 資格預審準則的非詳盡清單載於預審名單專題網站。
- 為免生疑問,即使申請人符合所有適用準則,如執行當局認為有任何事宜可能影響申請人在本計劃下承辦相關維修工程及其他相關職務的能力,該申請人仍可被視為不適合加入預審名單。
- 獲准加入任何預審名單,只表示申請人在特定時間已符合執行當局訂立的相關資格預審要求。獲准加入任何預審名單並不等同賦予申請人獲邀投標、在任何採購程序中獲選,或獲聘用承辦任何項目或工程的絕對權利或資格。
- 上述資格預審準則屬最低要求。視乎個別樓宇的具體規模及需要,顧問服務及樓宇維修工程的招標文件可訂立額外要求。
申請程序
- 加入預審名單的申請須按執行當局不時指定的形式及方式提交,包括透過其指定的電子平台或提交途徑。每名申請人須填妥電子申請表內所有必填欄目,並就有關申請類別向執行當局提交所要求的一切聲明、詳細資料及證明文件。
- 執行當局在收到申請後,會查核及核實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料和文件,包括核實公司的技術能力及過往經驗,並按其認為適當的情況向相關政府部門、執法機構、專業團體、註冊當局或其他機構作出查詢。執行當局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認為管理預審名單所需的進一步資料、澄清、聲明或證明文件。如申請人未能在要求的指明限期內提供所需資料、文件及/或澄清,其申請可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被拒絕。
- 執行當局只會在認為申請已完全備妥所有要項資料時,方會予以考慮。執行當局可(但並無義務)通知申請人其申請有任何遺漏、欠妥或不足之處,並准許申請人在指定限期內作出修正。執行當局不會就處理任何申請所需時間作出任何陳述,亦不會就考慮、處理或決定申請的任何延誤承擔責任。處理申請所需時間可因應申請人所提交資料和文件的完整性及準確性、是否已適時提交所需同意書及承諾書、是否需要作出澄清或提交補充資料,以及申請人的公司架構或申請類別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作為一般參考,整個資格預審程序或需時約12個星期。
- 執行當局會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包括電子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結果。即使申請成功,申請人仍須符合執行當局施加的所有條件(如適用),方可正式加入相關預審名單。申請人提交申請,即確認並接受執行當局保留不提供拒絕其申請的任何理由的權利。申請不獲接納者可在接獲通知當天起計的兩星期內,以書面形式向政府提出覆核要求。如申請人未有在指明限期內提交覆核要求,已通知申請人的申請結果即屬最終決定,並對申請人具約束力。如申請人在指明限期內提交覆核要求,政府會在收到申請人的要求後盡快覆核該個案並作出決定。政府就該等覆核個案所作決定為最終決定,並具約束力。
- 成功申請人須於獲通知申請成功起兩星期內,繳付港幣2,000元認證費,該款項不可退還。付款方式及相關安排將由執行當局另行通知。
表現評核架構
- 獲准加入預審名單的申請人須接受持續表現評核,目的包括但不限於決定是否續期,以及在相關招標設有技術評核部分時用於評標。
- 表現評核包括量化及質化準則,當中包括申請人在各項目中的表現(不論有關項目的招標程序是否由執行當局管理)、參與本計劃投標的表現及操守、業主的意見、投訴紀錄、安全表現、項目管理,以及執行當局認為相關的其他事項等。
- 在不損害前文一般性的原則下,執行當局在評核申請人表現時,亦可考慮任何對申請人的不利裁決、警告信、紀律行動、檢控、定罪、違規事件或其他相關紀錄。執行當局在本須知及任何適用招標或合約文件的規限下,具有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任何表現評核的結果及其引致的後果。
續期
- 加入預審名單的有效期為兩年。擬繼續保留於相關預審名單的申請人,須在兩年有效期屆滿前的三個月按執行當局指定的形式及方式申請續期。申請人必須提交已簽妥的聲明表格,確認其符合相關類別的保留資格要求,並提供公司的最新資料。如認為有需要,執行當局會要求公司提供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 執行當局在考慮任何續期申請時,可考慮其認為相關的一切事項,包括申請人是否繼續符合適用的資格預審準則、表現評核結果、投訴及紀律處分紀錄、訴訟紀錄、法定或規管要求的遵行情況,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影響申請人是否適合繼續保留於相關預審名單的事項。
- 執行當局可要求申請人提交最新資料、聲明、證明文件及/或其認為續期所需的進一步澄清。如申請人未有在訂明限期前提交續期申請、未有提供充分資料,或未能使執行當局信納其仍然適合保留於相關預審名單上,執行當局可在兩年期限屆滿時拒絕為申請人續期,及/或把其從相關預審名單除名。
暫停資格或從資格預審名單除名
- 設立預審名單旨在確保參與本計劃下維修工程及履行其他相關責任的顧問/承建商維持一定財務、專業、管理、質素及安全標準。
- 如顧問/承建商目前因誠信操守相關罪行被檢控、涉及重大的地盤安全事故、其項目表現被評為欠佳,或執行當局對有關公司/人員妥善履行其職責的能力存疑,執行當局可即時暫停該顧問/承建商名列任何預審名單的預審資格,期間不得參與任何本計劃下的投標,直至該顧問/承建商能證明其符合所需標準為止
- 如顧問/承建商因干犯誠信操守相關罪行被定罪、在申請加入預審名單或參與投標時提供虛假聲明,或被撤銷其專業或承建商註冊或相關法定資格,執行當局可即時將其從預審名單除名。
- 執行當局保留以申請人曾經、正在或有理由相信申請人曾經或正在作出可能導致或構成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或活動為由,暫停有關顧問/承建商的預審資格或將有關顧問/承建商從預審名單除名,又或為維護國家安全,或為保障香港的公眾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而有必要暫停有關顧問/承建商的預審資格或將有關顧問/承建商從預審名單除名。
- 申請人可在接獲暫停預審資格或從預審名單除名的通知當天起計的兩星期內,以書面形式向政府提出覆核要求。如申請人未有在指明限期內提交覆核要求,已通知申請人的暫停預審資格或從預審名單除名的結果即屬最終決定,並對申請人具約束力。如申請人在指明限期內提交覆核要求,政府會在收到申請人的要求後盡快覆核該個案並作出決定。政府就該等覆核個案所作決定為最終決定,並具約束力。
- 執行當局就獲准加入、不獲准加入、續期、不續期、暫停預審資格或除名所作的任何決定,均屬最終決定並具約束力。執行當局無須就任何該等決定提供理由、解釋或理據。申請人不得就任何該等決定或任何相關作為或不作為而向執行當局提出任何申索。
其他注意事項
- 現謹此提醒申請人,就任何申請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應細閱隨本須知附上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 本須知僅供資料參考,並只擬作一般指引。本須知並未盡錄所有資訊。執行當局不就本須知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或適用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隱含的陳述或保證,亦不會就任何申請人因依賴本須知所載資料而引致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 本須知並不構成申請人與執行當局之間任何形式的具約束力協議,亦不得詮釋為執行當局確認或接納申請人所提交的任何申請。執行當局就申請人所提交的任何申請是否獲批准或接納不作出任何陳述、承諾或保證。
- 執行當局保留權利,可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隨時在不另行通知及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修訂及更改本須知。
- 如本須知的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查詢
- 如申請人對本須知有任何問題或查詢,可瀏覽執行當局的網站,或在辦公時間內(即星期一至五 早上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致電熱線2588 2929或傳送電郵至pqenquiry@ura.org.hk索取進一步資料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