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申請人在「加入預審名單申請表」以及就申請人及相關人士的申請而向執行當局提交的任何文件(包括其後提交的任何更新資料)以及申請人其後作出的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統稱「個人資料」),將由執行當局用於以下一項或多項目的,或與其直接相關的目的(「收集目的」):

  • 與審核及處理本申請、評估申請人的適合性及核實申請人提供的資料(「申請人提供的資料」)相關的一切事宜及活動;
  • 與批准、續期、暫停預審資格及/或將申請人從預審名單除名有關的一切事宜及活動,包括由任何政府部門、法定機構、公共機構或任何其他為覆核該等決定而設立的機構或人士對任何相關決定進行的覆核;
  • 與本計劃下的招標程序及標書評估相關的一切事宜及活動;
  • 與評核申請人的表現相關的一切事宜及活動;
  • 向相關執法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競爭事務委員會、香港警務處及廉政公署)作出合理需要的適當轉介及/或舉報,以促進與樓宇維修採購及實施相關罪行的偵查或預防;
  • 與合約採購及管理、顧問管理、承建商管理、監管行動、推廣建築業及與之相關的其他事項有關的一切事宜及活動;
  • 促進並便利執行當局、申請人及相關人士之間的溝通;
  • 處理查詢、索償、投訴及調查;
  • 管理法律事務及訴訟,或與遵守法律、規例、法庭命令或政府指令或政策相關的事項;
  • 審視、評估及優化本計劃及執行當局的其他服務和產品,及識別市場模式、趨勢或可能涉及合謀行為的跡象(包括為該等目的進行研究、調查及分析);
  • 審計目的;及
  • 執行當局認為與上述任何目的相關的所有其他目的、活動或情況。

 

提供個人資料純屬自願。由於執行當局處理及評估申請人的申請,並評估其是否仍然適合或符合資格保留於預審名單,均需要有關個人資料,如未能提供充分及/或準確的個人資料,可導致申請人的申請被拒絕或終止,或申請人被暫停預審資格或從預審名單除名。

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可能須為本節第一段所載目的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授權及同意,並在其後階段簽署額外的「授權及同意書」,向該等其他第三方給予授權及同意。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規定須取得授權及同意,申請人陳述並保證,每名個別人士在「授權及同意書」中給予的授權及同意均屬自願。如相關人士未給予任何該等授權及同意,或其後撤回該等授權及同意,執行當局可能無法繼續處理申請人的申請,或維持申請人在預審名單上的資格。

 

資料接收者的類別

 

個人資料可披露或轉移予市建局及其他政府主管當局和部門(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註冊處、屋宇署、機電工程署、勞工處及消防處)、執法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警務處、廉政公署及競爭事務委員會)、法定機構或公共機構、組織、專業團體/協會或註冊當局(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建築師學會、建築師註冊管理局、香港測量師學會、測量師註冊管理局、香港工程師學會及工程師註冊管理局)、積金易平台有限公司、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和相關受託人、管理人及/或參與僱主、相關人士的現任及前任僱主,以及(如適用)執行當局為支援其就收集目的的運作而聘用的任何第三方承辦商、顧問及服務供應商(包括資訊科技服務供應商及數據研究顧問)(統稱「資料接收者」),以及各資料接收者的代表。

 

數據保安

 

執行當局會按照《私隱條例》附表1第4原則,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合理步驟,保障其持有的個人資料不受未獲准許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披露、喪失或使用。如執行當局聘用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代其處理個人資料,將施加合約或其他適當保障措施,以確保符合《私隱條例》下適用的保障資料規定。

 

數據保留

 

個人資料只會保留至為達到收集該等資料的目的所需的期限。適用的保留期限屆滿後,個人資料會按照現行標準(包括但不限於《私隱條例》第26條及附表1第2原則)以安全方式銷毀或匿名化。

 

查閱個人資料

 

執行當局所收集個人資料涉及的人士,有權按照《私隱條例》第18及22條和附表1第6原則,要求查閱及更正其個人資料。

 

查詢


查閱或更正個別人士個人資料的要求,應以書面形式向以下人士提出:

 

呂智興
高級經理
樓宇復修(政策及準則)
市區重建局
香港皇后大道中183號中遠大廈2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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