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審準則涵蓋四大範疇
技術能力
公司須具備與其業務相關的法定註冊、專業資格、人手配置及項目經驗
誠信操守
公司及其主要人員須具備商業信譽及高度誠信
財務實力
承建商公司須通過財務實力的最低要求
過往表現
公司及其主要人員須通過過往表現的最低要求
(1) 技術能力
- 最少有一名主要人員1或指定僱員2同時擁有《建築物條例》下認可人士及註冊檢驗人員資格(如公司現有主要人員1或指定僱員2只擁有《建築物條例》下認可人士或註冊檢驗人員資格,須承諾在遞交申請後12個月內該名主要人員1或指定僱員2同時獲得《建築物條例》下認可人士及註冊檢驗人員資格)
- 公司另須有最少兩名全職僱員3分別具備註冊檢驗人員第一級代表4及第二級代表5的最低資格和經驗
- 過往項目經驗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要求:
- 公司在過去五年內,曾有認可人士及/或註冊檢驗人員完成:
- 不少於三個(a)「強制驗樓計劃」涉及樓宇公用部分的訂明修葺工程;或不少於三個(b)經由屋宇署審批圖則涉及樓宇公用部分的改動及加建工程;或不少於三個上述(a)及(b)的工程;或
- 一個不屬「強制驗樓計劃」(例如:學校或醫院的工程)但工程合約價值不少於200萬港元涉及樓宇公用部分的樓宇修葺工程;或
- 一個新建樓宇項目;或
- 公司的主要人員1或指定僱員2在過去五年內曾以認可人士及/或註冊檢驗人員身分完成:
- 不少於三個(a)「強制驗樓計劃」涉及樓宇公用部分的訂明修葺工程;或不少於三個(b)經由屋宇署審批圖則涉及樓宇公用部分的改動及加建工程;或不少於三個上述(a)及(b)的工程;或
- 一個不屬「強制驗樓計劃」(例如:學校或醫院的工程)但工程合約價值不少於200萬港元涉及樓宇公用部分的樓宇修葺工程;或
- 一個新建樓宇項目;或
- 公司已載列於建築署「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的建築/屋宇裝備/建築測量/結構工程顧問公司名單上
- 公司在過去五年內,曾有認可人士及/或註冊檢驗人員完成:
- 公司已獲得(或承諾在遞交申請後12個月內獲得)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認證6
(2) 誠信操守
- 公司及其主要人員7、指定僱員2及重要控制人8必須符合誠信操守要求,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3) 財務能力
- 公司目前並非處於破產或清盤狀態,或面臨破產或清盤程序
(4) 過往表現
- 公司及其主要人員1及指定僱員2在過去一年內不得:
- 曾被暫停或撤銷其專業或承建商註冊,或相關法定資格;
- 因地盤安全相關的罪行12被定罪四次或以上13;
- 因僱傭相關的罪行14被定罪三次或以上13;
- 因聘用非法勞工相關的罪行15被定罪三次或以上13;
- 因違反屋宇署、消防處或機電工程署相關條例16 而被定罪;或
- 被屋宇署、機電工程署、建築師/測量師/工程師註冊當局,及/或相關專業學會紀律處分
日後顧問和承建商按工程表現評核制度的定期評分以至業主意見,亦會納入此準則作考慮
1主要人員是指公司的獨資經營者、合夥人或董事,並代表公司就全新支援服務下的樓宇維修項目親自履行《建築物條例》的法定職責。
2指定僱員是指(i)全職僱員,即與公司簽訂僱傭合約(合約年期不少於一年),並按合約規定每週工作不少於40小時;以及(ii)代表公司就全新支援服務下的樓宇維修項目親自履行《建築物條例》的法定職責。
3全職僱員指與公司簽訂僱傭合約(合約年期不少於一年),並按合約規定每週工作不少於40小時的公司僱員。
4第一級代表的最低資格和經驗等同於由屋宇署發出的《地盤監督作業守則》中訂明屬建築工程或第I級小型工程的T1職級適任技術人員。
5第二級代表的最低資格和經驗等同於:(i)由屋宇署發出的《地盤監督作業守則》中訂明屬建築工程或第I級小型工程的T3職級適任技術人員;或(ii)在指定的補足資格培訓課程中取得合格成績,並具備最少五年相關工作經驗。
6公司在未取得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認證前,不能參與全新支援服務下的項目投標。
7主要人員是指公司的獨資經營者、所有合夥人或所有董事。
8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9與誠信操守相關罪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條例訂明的罪行:《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競爭條例》(第619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關於虛假文書及偽造文件等條文等。
10檢控是指已被執法部門落案起訴或被法庭發出傳票的個案。
11公司在未參加「誠」建約章2.0前,不能參與全新支援服務下的項目投標。
12地盤安全相關的罪行是指下列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所列的罪行︰
(i)《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及
(ii)《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
13相關定罪次數會參照由發展局制定的《承建商管理手冊》中所載列的方式計算。
14僱傭相關的罪行是指在《僱傭條例》(第57章)下訂明的罪行。
15聘用非法勞工的罪行是指在《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I條、第38A(4)條及第41條下訂明的罪行。
16指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0(2A)條、第40(2AD)條、第40(2AE)條、第40(2AF)條及第40(2B)條、《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B章)第9(3)(b)條或《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下訂明最高罰款為第5級或以上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