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顾问

预审准则涵盖四大范畴

技术能力

技术能力

公司须具备与其业务相关的法定注册、专业资格、人手配置及项目经验

诚信操守

诚信操守

公司及其主要人员须具备商业信誉及高度诚信

财务实力

财务实力

承建商公司须通过财务实力的最低要求

过往表现

过往表现

公司及其主要人员须通过过往表现的最低要求

(1)    技术能力

  • 最少有一名主要人员1或指定雇员2同时拥有《建筑物条例》下认可人士及注册检验人员资格(如公司现有主要人员1或指定雇员2只拥有《建筑物条例》下认可人士或注册检验人员资格,须承诺在递交申请后12个月内该名主要人员1或指定雇员2同时获得《建筑物条例》下认可人士及注册检验人员资格)
  • 公司另须有最少两名全职雇员3分别具备注册检验人员第一级代表4及第二级代表5的最低资格和经验
  • 过往项目经验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要求:
    1. 公司在过去五年内,曾有认可人士及/或注册检验人员完成:
      • 不少于三个(a)「强制验楼计划」涉及楼宇公用部分的订明修葺工程;或不少于三个(b)经由屋宇署审批图则涉及楼宇公用部分的改动及加建工程;或不少于三个上述(a)及(b)的工程;或
      • 一个不属「强制验楼计划」(例如:学校或医院的工程)但工程合约价值不少于200万港元涉及楼宇公用部分的楼宇修葺工程;或
      • 一个新建楼宇项目;或
    2. 公司的主要人员1或指定雇员2在过去五年内曾以认可人士及/或注册检验人员身分完成:
      • 不少于三个(a)「强制验楼计划」涉及楼宇公用部分的订明修葺工程;或不少于三个(b)经由屋宇署审批图则涉及楼宇公用部分的改动及加建工程;或不少于三个上述(a)及(b)的工程;或
      • 一个不属「强制验楼计划」(例如:学校或医院的工程)但工程合约价值不少于200万港元涉及楼宇公用部分的楼宇修葺工程;或
      • 一个新建楼宇项目;或
    3. 公司已载列于建筑署「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的建筑/屋宇装备/建筑测量/结构工程顾问公司名单上
  • 公司已获得(或承诺在递交申请后12个月内获得)ISO 9001品质管理系统认证6

 

(2)    诚信操守

  • 公司及其主要人员7、指定雇员2及重要控制人8必须符合诚信操守要求,当中包括但不限于:
    1. 该公司及相关人士在过往三年没有因诚信操守相关罪行9被定罪;
    2. 该公司及相关人士当前没有因诚信操守相关罪行被检控10;
    3. 通过警方及廉政公署的背景审查;及
    4. 公司已参加(或承诺在递交申请后12个月内参加)「诚」建约章2.011。

 

(3)    财务能力

  • 公司目前并非处于破产或清盘状态,或面临破产或清盘程序

 

(4)    过往表现

  • 公司及其主要人员1及指定雇员2在过去一年内不得:
    1. 曾被暂停或撤销其专业或承建商注册,或相关法定资格;
    2. 因地盘安全相关的罪行12被定罪四次或以上13;
    3. 因雇佣相关的罪行14被定罪三次或以上13;
    4. 因聘用非法劳工相关的罪行15被定罪三次或以上13;
    5. 因违反屋宇署、消防处或机电工程署相关条例16 而被定罪;或
    6. 被屋宇署、机电工程署、建筑师/测量师/工程师注册当局,及/或相关专业学会纪律处分
  • 日后顾问和承建商按工程表现评核制度的定期评分以至业主意见,亦会纳入此准则作考虑

     

1主要人员是指公司的独资经营者、合伙人或董事,并代表公司就全新支援服务下的楼宇维修项目亲自履行《建筑物条例》的法定职责。

2指定雇员是指(i)全职雇员,即与公司签订雇佣合约(合约年期不少于一年),并按合约规定每周工作不少于40小时;以及(ii)代表公司就全新支援服务下的楼宇维修项目亲自履行《建筑物条例》的法定职责。

3全职雇员指与公司签订雇佣合约(合约年期不少于一年),并按合约规定每周工作不少于40小时的公司雇员。

4第一级代表的最低资格和经验等同于由屋宇署发出的《地盘监督作业守则》中订明属建筑工程或第I级小型工程的T1职级适任技术人员。

5第二级代表的最低资格和经验等同于:(i)由屋宇署发出的《地盘监督作业守则》中订明属建筑工程或第I级小型工程的T3职级适任技术人员;或(ii)在指定的补足资格培训课程中取得合格成绩,并具备最少五年相关工作经验。

6公司在未取得ISO 9001品质管理系统认证前,不能参与全新支援服务下的项目投标。

7主要人员是指公司的独资经营者、所有合伙人或所有董事。

8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9与诚信操守相关罪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例订明的罪行:《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竞争条例》(第619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关于虚假文书及伪造文件等条文等。

10检控是指已被执法部门落案起诉或被法庭发出传票的个案。

11公司在未参加「诚」建约章2.0前,不能参与全新支援服务下的项目投标。

12地盘安全相关的罪行是指下列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所列的罪行∶
(i)《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及
(ii)《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

13相关定罪次数会参照由发展局制定的《承建商管理手册》中所载列的方式计算。

14雇佣相关的罪行是指在《雇佣条例》(第57章)下订明的罪行。

15聘用非法劳工的罪行是指在《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I条、第38A(4)条及第41条下订明的罪行。

16指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40(2A)条、第40(2AD)条、第40(2AE)条、第40(2AF)条及第40(2B)条、《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第95B章)第9(3)(b)条或《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第618章)下订明最高罚款为第5级或以上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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