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楼顾问

预审准则涵盖四大范畴

技术能力

技术能力

公司须具备与其业务相关的法定注册、专业资格、人手配置及项目经验

诚信操守

诚信操守

公司及其主要人员须具备商业信誉及高度诚信

财务实力

财务实力

承建商公司须通过财务实力的最低要求

过往表现

过往表现

公司及其主要人员须通过过往表现的最低要求

(1)    技术能力

  • 最少有一名主要人员1或指定雇员2拥有《建筑物条例》下的注册检验人员资格
  • 过往项目经验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要求:
    1. 公司在过去五年内完成不少于三个「强制验楼计划」涉及楼宇公用部分的订明检验项目3;或
    2. 公司的主要人员1或指定雇员2在过去五年内曾以注册检验人员身分完成不少于三个「强制验楼计划」涉及楼宇公用部分的订明检验项目3;或
    3. 公司已载列于建筑署「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的建筑/屋宇装备/建筑测量/结构工程顾问公司名单上
  • 公司已获得(或承诺在递交申请后12个月内获得)ISO 9001品质管理系统认证4

 

(2)    诚信操守

  • 公司及其主要人员5、指定雇员2及重要控制人6必须符合诚信操守要求,当中包括但不限于:
    1. 该公司及相关人士在过往三年没有因诚信操守相关罪行7被定罪;
    2. 该公司及相关人士当前没有因诚信操守相关罪行被检控8;
    3. 通过警方及廉政公署的背景审查;及
    4. 公司已参加(或承诺在递交申请后12个月内参加)「诚」建约章2.09。

 

(3)    财务能力

  • 公司目前并非处于破产或清盘状态,或面临破产或清盘程序

 

(4)    过往表现

  • 公司及其主要人员1及指定雇员2在过去一年内不得:
    1. 曾被暂停或撤销其专业或承建商注册,或相关法定资格;
    2. 因地盘安全相关的罪行10被定罪四次或以上11;
    3. 因雇佣相关的罪行12被定罪三次或以上11;
    4. 因聘用非法劳工相关的罪行13被定罪三次或以上11;
    5. 因违反屋宇署、消防处或机电工程署相关条例14 而被定罪;或
    6. 被屋宇署、机电工程署、建筑师/测量师/工程师注册当局,及/或相关专业学会纪律处分
  • 日后顾问和承建商按工程表现评核制度的定期评分以至业主意见,亦会纳入此准则作考虑

     

1主要人员是指公司的独资经营者、合伙人或董事,并代表公司就全新支援服务下的楼宇维修项目亲自履行《建筑物条例》的法定职责。

2指定雇员是指(i)全职雇员,即与公司签订雇佣合约(合约年期不少于一年),并按合约规定每周工作不少于40小时;以及(ii)代表公司就全新支援服务下的楼宇维修项目亲自履行《建筑物条例》的法定职责。

3同时亦会认可其他不属于「强制验楼计划」但涉及楼宇公用部分的检验项目的经验,例如按香港房屋协会「自愿楼宇评审计划」进行的检验项目。

4公司在未取得ISO 9001品质管理系统认证前,不能参与全新支援服务下的项目投标。

5主要人员是指公司的独资经营者、所有合伙人或所有董事。

6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7与诚信操守相关罪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例订明的罪行:《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竞争条例》(第619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关于虚假文书及伪造文件等条文等。

8检控是指已被执法部门落案起诉或被法庭发出传票的个案。

9公司在未参加「诚」建约章2.0前,不能参与全新支援服务下的项目投标。

10地盘安全相关的罪行是指下列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所列的罪行∶
(i)《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及
(ii)《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

11相关定罪次数会参照由发展局制定的《承建商管理手册》中所载列的方式计算。

12雇佣相关的罪行是指在《雇佣条例》(第57章)下订明的罪行。

13聘用非法劳工的罪行是指在《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I条、第38A(4)条及第41条下订明的罪行。

14指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40(2A)条、第40(2AD)条、第40(2AE)条、第40(2AF)条及第40(2B)条、《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第95B章)第9(3)(b)条或《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第618章)下订明最高罚款为第5级或以上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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